花1000元承包工程 出事故赔27000元
2013-09-16 15:29 点击量:969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刘某在为郑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从3米的暖棚上摔下致伤。随后,刘某将雇主郑某及该劳务的发包人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近日,经密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的部分请求得到支持。
2013年2月,刘某受雇于郑某承包村委会工程,为该村暖棚修复工作提供劳务,刘某的主要工作是铺塑料布、盖棉被等。当天下午,刘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不幸从3米左右的暖棚上摔下致伤,后去医院治疗。
尽管郑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和护理费,但刘某认为,自己的受伤是因为郑某及村委会未提供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造成的,故除郑某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外,郑某和村委会还应再支付剩余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为此,刘某将郑某与村委会诉至密云法院,索要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共5万余元。
被告郑某辩称,他确与村委会签订了修复暖棚工程承包协议,承包款共计1000元。但与刘某之间非雇佣关系,而是合伙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将暖棚修复工程承包给了郑某,并约定,干活时注意人身安全,出现事故村委会不负任何责任。因此,刘某受伤与村委会没有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郑某之间已形成个人劳务关系,郑某与村委会之间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郑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该劳务的劳动条件、安全保障措施进行安全督导。然而,郑某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刘某受伤,被告郑某应当承担60%的责任。而刘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对该劳务的安全条件等有清晰的认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应当谨慎,但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对受伤承担40%的责任。而被告村委会作为定作人,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郑某除已支付的7800多元外,再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7000多元。
(李慧英 吕书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