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违法分包人招用的工人应该如何维权
2013-04-10 08:58 点击量:1572 来源:未知
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揽了某单位办公楼的建设工程,将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了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张某。张某招用农民工刘某等从事该室内装修工作。刘某在给墙壁刮大白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滑下摔伤。事后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其与某建设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有关部门确认工伤,要求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种做法是否合理?谁来承担刘某的赔偿责任?被违法分包人招用的工人如何维权?
说法:《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按上述规定,建设工程公司将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张某,系违法分包。张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不能与刘某形成劳动关系。张某承包的工程是建设工程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张某招用员工的行为可理解为代理建设工程公司招用员工的行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实行发包,应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相应资质的的承包人。若该承包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该承包人所招用的劳动者就与该承包人形成劳动关系,由该承包人对其招用的劳动者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选择的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发包人在选择承包人时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应确认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为用工主体,由其承担被违法分包者招用的工人在完成分包工程劳动的工伤等一切损害赔偿责任。